
公告日期:2025-07-09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不断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
负责,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法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
接责任人,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指定的唯一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个人品质和诚信记录;
(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备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尽可能专职,原则上不应由董事长、总经理兼任。董
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
相关职位作出调整。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
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职责、权
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指定人员。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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