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
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的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进行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对履行
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当按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要求编制。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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