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公司融资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 公司单次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公司单次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0%,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
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送对外担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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