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公司大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公司和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
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 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在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划款或开具票据时,公司财务部门及相应流程审批人员应认真、严格审查相应的审批文件,如无审议审批文件或划款、开票申请与审议审批文件不符的,财务部门不得划款或开具票据,并及时将该等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报告。
第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议及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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