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提高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工作效率,保证董事会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特决定设立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
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董事须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之日起就任。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
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因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由证券管理中心负责,包括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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