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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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闰土股份”、“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闰土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闰土股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闰土股份、公司 指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案)》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本所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闰土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闰土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闰土股份的股份,与闰土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闰土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闰土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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