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
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
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室、事业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他组
织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
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
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和评价。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
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的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 3 名,设专职审计负责人 1 名,主管内部
审计部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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