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
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和防范委托理财的投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委
托理财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
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
购买相关委托理财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董事会/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委托理财业务整体决策机构,对投资方向、风险偏好、投资额度
等进行总体控制,授权具体部门行使委托理财业务管理职权。
(二)财务部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具体执行部门,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下进行委托理财具体业务
的经办操作。
(三)审计部
公司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
和事后审计。
(四)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对委托理财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不相兼容岗位
委托理财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二)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与监督。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审批决策
第六条 资金来源
公司用于投资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
第七条 投资范围
公司在选择委托理财产品时要充分评估和论证产品的风险等级,坚持投资收益、风险等
级与公司风险防范和控制能力相匹配,应选择低风险、高流动性,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的产品。
如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
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投资额度审批
公司每年应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确定投资额度,每年投资额度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九条 额度期限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审批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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