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国家证券主管
部门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定义见下文第三
条)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三)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二)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
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