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
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神通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
核查工作。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其中必须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
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措施落实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
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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