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江苏神通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
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性质: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
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
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以下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捐赠的权限。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对外捐赠的权限为:
(一)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
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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