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
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决定
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
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以及审计师团队,能够
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 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保证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七)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
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 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
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
会计师事务所;
(二) 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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