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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1 08:11:07 股吧网页版
江苏神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
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除另有
规定外,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或者独立董事辞
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
士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
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
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
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
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 3 个工作日内, 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
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
移交的文件; 移交完成后, 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
关文件。

第九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 审计委员会可启
动离任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
划等), 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
行的, 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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