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
人士。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 充分了
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尤其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 对公司经营管
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包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
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 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
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独董办法》的要求, 依照规定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及任职资格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独董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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