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
外捐赠事项的管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更好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
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
有关对外捐赠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的受赠对象,
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
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未经母公司书面授权,公
司所属子公司不得私自开展对外捐赠事项。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捐赠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
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权责清晰。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
(三)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四)诚实守信。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
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类型和范围
第五条 捐赠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
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
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
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
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六条 捐赠范围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
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
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公司内部职
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七条 权限额度审批
对外捐赠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为核算周期,根据捐赠金额大小分级审批。对外捐赠包
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其中,实物资产按捐赠时的账面净值计算,币种为人民币,
相应决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的,捐赠方案由公司总裁负责审批;
(二)公司对外单笔捐赠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超过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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