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公正、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
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
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
段内予以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出现重大差异
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监管机构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
充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及在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
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
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
监管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公告应
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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