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
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
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
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有丰富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行职责;
(三)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并持续参加后续教育;
(四)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所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四)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五)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
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
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
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
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
资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
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给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深交所认定不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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