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止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
起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资金管
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
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
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
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
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
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
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
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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