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
者对公司投资价值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
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室、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上
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系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组织与实施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审计委员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是否依照现行相关法
律法规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
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
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法定信息披露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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