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规范、
有效、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和机制,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避免投资
决策失误,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
合公司《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系指:
(一)收购、出售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二)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三)以联营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思路、
能够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从而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
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公司应在对外投资
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记录与保管、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岗位实行相互
分离,不得一人兼任两个或多个不相容岗位。
第七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对外投资
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
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公司进行前
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提交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开展投资事项,除需符合本制度外,同时需参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执行。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事项,除需符合本制度外,同时需按照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
度》执行。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需参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三章 决策控制
第九条 在进行对外投资项目决策之前,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
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
分析。项目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总裁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作为进行对外投
资决策的参考。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
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本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底层资产是否安全
有保障、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一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
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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