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1
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在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目,不得随意改变募
集资金的投向。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
公开、透明。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
他相关的法律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投入产生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
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
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
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制度。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
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
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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