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子公司包括由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投资、且由公司或子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 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公司或子公司注册设立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和经理层)的选择权和财务审计监督权等。
分公司作为公司的下属机构,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五条 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对各分公司、子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分公司、子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加强公司对分公司、子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控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
各分公司、子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分公司要自计盈亏),在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
公司负责对分公司、子公司经营层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七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管理和经营部门的职责,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公司审查备案。
第八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经营工作。
第九条 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支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
如为经营活动需要,必须在事先完成投资可行性分析论证后,报公司有权部门(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核算及管理系统都应纳入本系统管理,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反馈经营、财务、人事、资产、投(融)资等信息,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章 人事及薪酬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应依法设立执行董事/董事会、监事(如需)。公司依据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委派相应数量的董事、监事(如需)。董、监事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任职条件的规定。被委派担任子公司董事、监事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公司授权行使权力。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总经理由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分公司的总经理由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必须对任职公司高度负责,必须具备充分行使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能力,确保分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子公司总经理提名并提请子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直接聘任和解聘。
第十五条 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各分公司、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需
报公司备案。
第十六条 各分公司、子公司录用员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应制定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分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必须每季度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进行一次经营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制订薪酬管理和奖惩制度并报公司批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分公司、子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经公司审查确认之后执行,制度的修改亦按此程序执行。
分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在组织实施所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接受公司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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