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公司所有股份。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时,应当将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公司的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出借但尚未归还或者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卖出但尚未购回的股份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购买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况,董事会秘书应该及时书面通知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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