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㈠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㈡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㈢ 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㈠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㈡ 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㈢ 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公司不得在以下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㈠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㈡ 公司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㈢ 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如果公司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如果公司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㈠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㈡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风险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㈢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果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前述风险投资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决策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公司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参与投资或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和信托公司,参照本制度关于风险投资的一般规定执行。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公司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总经理指定公司相关部门及适当人员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风险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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