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和投资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
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本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3、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计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两类:
1、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2、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3、公司进行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控制权逐层进行审批。
4、公司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
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指合营企业)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七条 投资权限
1、对外投资交易金额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标准时,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每一会计年度内有权决定单项或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投资项目。
2、公司出售、购买资产,进行资产抵押等事项的决策权限按照本条第 1 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子公司均不得自行对其对外投资作出决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 董事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
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 投资部主要负责对新项目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
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
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部和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
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投资手续等。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定期审计,具体运作程序参照公
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初审。
第十六条 初审通过后,投资部对其提出的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
组建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并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对外投资的类别、数量、单价、投资日期等
项目及时登记该项投资,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由两名
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且投资对象的操盘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相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控制投资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
情况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长期投资应与被投资方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投资部、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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