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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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两名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累积投票制规则,即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者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全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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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视为放弃投票表决权。
第八条 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会议主持人的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当选董事的得票总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 若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超过应选人数的,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二条 若符合当选条件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中的“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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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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