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交所申请,经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内部相关部门、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及时填写附件一《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和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如特定信息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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