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作用,公司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节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专职机构——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控制要求,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
帮助公司实现目标。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审核费用、成本管理状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三)检查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方面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
意见;
(八)检查公司管理工作及经济效益的情况,核实公司及参股、控股子公司必须的营运资金,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三节 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规审计,具有正确的业务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公司与个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备经营管理知识,较好地掌握会计、审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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