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计划书面通知应包括本次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时间、股份数、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等内容并由本人签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减持计划,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网站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同时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且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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