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品种、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
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所有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为目的,不开展以投机或套利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或者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或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全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呈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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