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亦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委员过半数产生,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两名委员可协商推选其中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七条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或由公司董事会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按规定补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档案管理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证券投资部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之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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