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公司其他银行账户;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存管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存管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存管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存管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存管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存管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存管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存管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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