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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9:49:14 股吧网页版
兴森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二)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四)客观、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具体执行。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月支付。

(二)非独立董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非独立董事津贴管理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和非独立董事津贴确定。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工作职务的,在公司领取非独立董事津贴,按月支付。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等组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职务薪酬。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津贴,自其任职之日起计算。非职工代表董事的任职时间以股东会选举或批准的时间为准;职工代表董事(如有)的任职时间以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选举或批准的时间为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以董事会批准的时间为准。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九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等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薪酬调整程序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由公司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其中董事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激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做出扣减、停止享受津贴、解除职务的议案,董事的处罚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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