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以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立保函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或合法授权,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方案应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当期财务报表、还款能力分析;
(四)借款用途、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五)反担保方案和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
(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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