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以及职工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离任、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公司将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说明离任时间、离任原因、离任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三)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或者独 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新一届董事会成员选举完成、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完成之日起自动离任。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被提请解除职务的董事如为公司股东,其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被提请解除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如为公司董事,其应当回避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选择在会议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董事。股
东会、董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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