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1 16:34:04 股吧网页版
杭氧股份: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2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8 月 11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5884202P。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100 万股,于 2010 年 6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ANGZHOU OXYGEN PLANT GROUP CO.,LTD.

集团名称:杭氧集团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 799 号;邮政编
码:31130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78,342,375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总会计师,下同)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根据《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中国共产党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为党委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经费、基础保障等。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公司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以支持当地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危险化学品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出租;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工业设计服务;机械设备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销售;站用加氢及储氢设施销售;气体压缩机械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管道运输设备销售;炼油、化工生产专用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对外承包工程;专用设备修理;工程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销售;软件开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食品添加剂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