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规则所称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规则第六条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公司与本规则第六条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3、公正、公平、公开;
4、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证券律师、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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