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股份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3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劵问询函》(附件一)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1)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问询函之次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在计划交易日前交给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将《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及《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六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者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
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劵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劵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因公司向不特定对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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