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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57:55 股吧网页版
尤夫股份: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财务及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部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相关职权。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 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
格 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 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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