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规则》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在公司内部实施审计监督,独立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对公司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经济效益进行审核、监督和评价,确保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范围内实行内部审计,以加强和改善内部监督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企业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 内部审计对象为公司及公司直属生产单位和部门、管理/营销人员、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内部审计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董事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部管理,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1-2 名。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原则,除公司董事会外,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控制,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进行独立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扰。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职务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部应将重要的对外投资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 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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