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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6:57:53 股吧网页版
尤夫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其中,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称为重大信息,相关标准参照《证券法》第五章规定。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定会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掌握需披露信息的部门,应统一由部门负责人将相关信息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收集和整理各部门汇总的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证券事务代表将各部门需披露的信息撰稿,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披露相关信息前,应交由董事长审核,方可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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