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与各关联人发
生之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以及公司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上述第五条的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的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根据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第(一)至第(四)项或第六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第(一)至第(四)项或第六条第(一)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与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工程承包
(十六)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七) 存贷款业务;
(十八)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十) 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股东会决策权限:
1、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成交金额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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