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还本付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还本付息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3号——信用风险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挂牌的公司债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纳入信用风险管理的其他债券。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债券还本付息的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动态监测、排查、预警债券信用风险,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信用风险和处置违约事件,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开展债券信用风险管理工作,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债券信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情况,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并按照《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披露与债券还本付息相关的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债券的还本付息
第五条 在债券到期前,公司应提前落实偿债资金,按期还本付息,不得逃废债务,公司应保证偿债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合法。
第六条 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债券本金兑付日或付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当年度应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和利息归集至专项偿债账户。
第七条 偿债资金汇出后,公司应及时主动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业务经办人员联系,确认汇款资金是否及时到账,防止因资金未及时到账而影响偿债资金的按时支付。
第八条 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债券受托管理人,并根据债券受托管理人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发行人应同时按照相关债券交易场所信息披露要求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负责债券还本付息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证在本金兑付日及付息日前足额及时存入全部偿债资金;
(二)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等外部机构沟通偿债事宜;
(三)公司预计或确定不能在还本付息日前落实全部偿债资金,或者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事宜时,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四)其他与债券还本付息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债券的回售、分期偿还、赎回
第十条 若公司发行的债券附回售选择权的,在债券回售条件满足后,公司应及时发布回售公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公告。回售期结束后,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完成回售债券的支付本金及利息工作。回售期满后,公司应保证回售资金在回售支付日前足额到账。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回售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的,造成回售资金无法按期发放的,公司应当公告另行安排回售支付事宜。
第十一条 若公司发行的债券附赎回选择权的,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公司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公司应以债券票面面值加附相应利息向投资者赎回相关债券。赎回款的支付方式与该期债券到期时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具体可参照本制度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若公司发行的债券有分期偿还安排的,每期偿还的本息应参照本制度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债券信用风险化解与处置预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排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如实
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如债券被正式确定为关注类的,公司应当结合受托管理人反馈的重要风险事项,采取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如债券被正式确定为风险类或违约类的,公司应当立即制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和处置预案,并启动实施。募集说明书或相关协议约定更早启动预案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的信用风险应对和处置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应对和处置工作的组织机制、人员构成和职责分工;
2、应对和处置工作的主要目标和方案;
3、化解处置措施的组合安排,各项措施的实施顺序和关键时间点,涉及筹措偿债资金的,应当说明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和预计到账时间;
4、持续信息披露安排,包括披露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报出流程和负责相关事项的人员分工;
5、舆情与市场动态的监测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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