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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0 07:34:03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内蒙古
贵州百灵讯息

具体条件为

(1)凡于2022年4月23日至2024年4月29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4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监管措施)。

(2)于2024年11月8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4年11月9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2025-08-22 18:26:32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贵州百灵业绩预告违规导致的股票索赔类案已有一审判决

2024年6月5日,贵州百灵公告收到监管措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认定,贵州百灵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定。

针对此次业绩预告违规提起的索赔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贵州百灵需赔偿股民部分损失。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股民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赔偿。中登律师认为,若您在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贵州百灵股票,便符合条件,在2027年4月29日前可起诉挽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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