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节 总则 ...... 2
第二节 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 ...... 2
第三节 资产损失处理权限和程序 ...... 6
第四节 核销资产的处置 ...... 7
第五节 核销资产的审计和信息披露 ...... 8
第六节 责任追究 ...... 8
第七节 附则 ...... 9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企业
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以及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
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等。
第三条 为保证公司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和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对清查出的资
产损失,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批准后予以财务核销。
第四条 公司应增强资产责任意识,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改进管理
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节 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
第五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查核实的
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具体包括: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3、公司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六条 公司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1、债务人被依法宣布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2、债务人被注销、吊销证照或被政府部门责令关闭、停业、行政性合并的,
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决定或文件;
3、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已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的判决、裁定或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5、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确认为坏账损失;
6、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清欠部门提出专项说明并提交总裁批准后,可确认为坏账损失;
7、公司为了减少坏账损失而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按一定比例折扣后收回的,依据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有效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其折扣部分,确认为坏账损失;
8、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在取得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文件后,确认为坏账损失;
9、债务人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视同工商执照被吊销,取得相关公告及工商证明资料,确认为坏账损失;
10、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七条 公司存货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
1、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报废、毁损存货的账面值扣除回收利用的残值及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
(1)单项金额较小的存货,由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
(3)公司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
(4)残值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2、对被盗的存货,将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为损失: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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