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5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14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17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19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21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23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4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25
第十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管理制度......26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27
第十二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28
第十三章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29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30
第十五章 附则......31
附件 1: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32
附件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函......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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