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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实智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任职资格 ...... 3
第三章 职责范围 ...... 4
第四章 工作制度 ...... 6
第五章 任免程序 ...... 7
第六章 履行职责的环境 ...... 8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9
第八章 附则...... 9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
应的法律责任,享受相关待遇,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 有相应的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专业知识;
(三) 从事财务、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工作 3 年以上;

(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章程》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六)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独立董事不得兼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九条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
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第十条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二条 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董事会、股东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并签字。

第十三条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
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
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第十五条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会名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第十六条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
所规则、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十七条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负责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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