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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向金融机构的融资;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及股东会及经理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

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

(一)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五)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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