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广州毅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设立,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6185240255。
第三条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300 万股,于 2010 年 6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GuangzhouEchomSci.&Tech.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 29 号,邮政编码:510663。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129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靠科技力量,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更满意的服务。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电视机制造;工业设计服务;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38,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00 元,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认购的股份
发起人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数量(万股)
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7237.724 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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