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机制,提高内部控制能力,促进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公司资本运营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委员会
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
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占三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委员范围内由独立董事担任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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